资料:甲公司于20X7年1月招聘女士担任公司的会计,后兼任出纳工作。甲公司于20X9年5月27日向法院起诉,称女士在担任公司会计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司钱款15.4万余元,要求女士如数返还该笔钱款并办理财务账册移交。12月9日,在法院组织下,女士返还了甲公司20X9年度明细账,但法院一审判决对返还钱款之诉讼不予支持。甲公司为证明女士占有公司钱款,所提供的暂支单、收条、付款凭证、现金明细账、员工上下班交通费明细表、提现明细表、收据、银行对账单、20X9年1~12月现金支出汇总表等证据,均不能证实女士有侵占公司钱款的事实。保存在女士家里有公司20X7年至20X9年度明细账及现金流水账,在法庭组织下,女士已将明细账原件交还给甲公司。对于现金流水账,女士表示不是正规的财务账册,而是为了保护自己所登记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已遗失。 案例要求:分析甲公司存在哪些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