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第小题 【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由某民营企业(发包方)投资建设的某商业中心工程的施工项目。该工程地下2层,地上5层,建筑面积27000%m2,合同价款8590万元,合同工期400á历天。施工合同中,索赔程序特别约定:索赔事件发生后14%d内,总承包方必须提出索赔意向书,并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d内报送索赔申请书和相关资料,逾期提出视为放弃索赔权。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还约定承包垫资施工至地下室结构完,其后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前期垫资款待主体结构封顶后付清,但未约定垫资利息;合同争议条款约定合同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总承包方将土方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某个体运输户。基槽验收合格后,个体运输户未拿到工程款,为此将总承包方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债务。总承包方认为该土方工程属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拒绝付款。 事件2:在进行首层顶板的模板(架)施工时,发包方指令将首层以上各层标高由4.50%m调至4.80%m,但未提供机构签章的设计变更图纸。总承包以变更指令不合法为由暂停施工,总承包方停窝工每天损失4万元。发包停工30%d后办齐了变更审批手续,工程随即复工。5个月后,工程完工。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方提交了索赔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发包方以总承包方擅自停工构成违约为由,拒绝索赔签认。 工程竣工后,因发包方与总承包工程结算、垫资利息、停窝工损失等方面争议较大,总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工程的垫资条款是否有效?总承包方主张垫资利息能否得到支持?分别说明理由。 查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