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