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7年11月向乙企业销售其产品,销售价格250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7%,销售成本200000元,甲公司12月20日收到对方通知,乙企业因产品质量与合同不符要求退货。截至12月31日,甲公司未收到货款和退货。甲公司期末将上述货款和增值税一并计入应收账款,并按5‰坏账准备,甲公司于20×8年3月10日收到了全部退回的产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为4月30日,所得税税率25%,期末按净利润的10%提取了盈余公积金。按照税法规定,如有证据表明资产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关的损失,甲公司预计未来几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除应收乙企业账款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8年2月15日完成了2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要求: (1)写出该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2)将有关报表数字进行调整。(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资产负债表部分项目科目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