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县安桥镇经营食品的个体户。2006年10月4日,被告某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卫检所)所属的安桥镇食品卫生监督员、对原告经营的个体食品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没有办理当年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便口头宣布让当天到镇卫生院办理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后、准备离开时,发现的店内有十余瓶矿泉水超过保存期限,并有沉淀物,即口头宣布当场销毁。见门口有数人围观,为名誉,便要求自行销毁剩余的矿泉水,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将往门外推。这时,的父亲某、哥哥等赶来,与发生厮打,后被群众拉开。、二人回去后所在的镇卫生院负责人和被告卫检所作了汇报。被告答复让其向安桥镇政府汇报。随后,卫生院负责人向安桥镇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同意调查处理。 次日(10月5日)上午,被告卫检所又派5名工作人员到安桥镇,首先与镇卫生院负责人进行了讨论,并决定对原告经营的商店食品进行彻底检查;当场销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处以500元罚款;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要求公安部门予以处罚。当日下午二,被告派来的5人及卫生院的有关人员携带照相机再次对原告的商店进行检查。这时,赶来阻止,双方发生争执直至厮打。后被告再次向安桥镇政府和安桥派出所、工商所作了汇报,要求协助检查处理。下午5,在被告的要求下,安桥镇政府、安桥派出所、工商所派员与被告一起再次对原告的商店进行检查,被告并以原告未办证,拒绝销毁变质沉淀的矿泉水软包装饮料,殴打食品卫生检查人员为由,当即给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变质食品就地销毁;限期2日体检办证;停业整顿等待处理;罚款1000元。原告不服处罚,于2006年10月13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问题 什么是行政合理性原则?本案中被告卫检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