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厂为国有企业,下设办公室、行政科、会计科、档案科等职能科室。2008年7月,经上级主管单位任命,会计科长甲的丈夫乙担任该厂厂长。同月,甲的侄女丙调到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工作。丙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8月,厂长行政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调整和精简。撤销档案科,原由档案科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会计科保管。档案科移交会计档案前,会同会计科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档案科长与会计科长甲共同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进行了监销。因厂长外地出差,故未将此事报告厂长乙。之后,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9月,丙调到当地一家外贸公司财务部工作,调离前与接任的丁自行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丙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10月,甲办理退休手续。甲与新任会计科长戊办理交接手续,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与厂长乙会同监交。后戊发现甲移交的会计资料存在问题,遂找甲询问。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是否应当回避?说明理由。 (2)丙担任某纺织厂出纳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档案科与会计科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4)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6)丙调动工作是否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说明理由。 (7)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戊,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