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2009年3月10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整体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4月15日。2009年4月15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为450 000 000元,未存货跌价准备,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009年4月15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470 000 000元。2009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480 000 000元。2010年4月租赁期届满,甲企业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于2010年6月以550 000 000元出售,出售款项已收讫。要求:作出甲企业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