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1.综合所得的缴纳。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按税法规定预扣或代扣税款,并专项记载备查。 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时,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经营所得的缴纳。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其余所得的缴纳。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