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0月起,投保人甲与保险人乙每年均签订一份财产保险合同。2018年10月8日,双方又签订一份格式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甲共计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甲经交付保险费3万元,保险责任期限自2018年10月11日零时起至2019年10月10日24;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特别约定:按照去年保单续转,保险费到账生效。同年11月16日,投保人甲交付全部保险费。 2019年10月10日,甲乙双方又续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其内容除保险责任期限自2019年10月11日零时起至2020年10月10日24外,其他内容与2018年财产保险合同一样。2019年10月31日20时,甲单位发生火灾,共计损失150万元。火灾发生后,甲当日通知保险人乙,要求勘察火灾现场,并派人交付保险费。2019年11月1日,于火灾后才交付保险费为由,拒收保险费并拒绝勘察现场。2019年12月30日,发送了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书。 请问: 1、甲乙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案中涉及保险合同从何时开始生效? 3、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4、2019年10月31日发生的火灾,在甲乙双方2018年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吗? 5、乙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乙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