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东方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2017年 有关收入情况如下: (1) 产品销售收入3150,其中150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规定产品的收入。 (2) 从其他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取得直接投资的股息收入80,计入投资收 益;接受现金捐赠100,计入营业外收入。 (3)货物运输收入200。 (4) 6月承揽装修工程,合同协议劳务款为30,截至2017年年末,已发生工程 成本12,该工程总成本预计20,公司当年取得工程款项共15。 (5) 10月签订合同出租闲置设备,租期3年,年租金14.04(含税),设备于2017年10月底交付承租人,租金于本年底一次性收取42.12,本年账面结转其他业务收入2。 (6) 6月转让旧设备(2015年12月购进),原值1 000, 已提折旧180, 减值准备180,收回银行存款819,企业结转营业外收入60。 (7) 8月将自制产品用于对外投资,产品公允价值100(不含税),对外投资采用 权益法核算,作价120,企业结转营业外收入3。 (8) 2015年已作坏账损失的20本年又收回6,企业作冲减坏账准备处理。 (9) 11 月省财政厅核拨环保治理专项款500到账(企业专户存储并单独管理使 用),同月公司自筹资金202,购置环保专项设备共支出70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注明增值税额102,企业本年结转营业外收入8.33。 (10)企业当年存款利息收入2,冲减财务费用。 要求:计算该居民企业2017年度的应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