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 月应聘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任设计师助理,劳动合同的期限是1年。2009年8 月28 日,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1年,但合同的用人单位却是“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此后得知,2008年1月1 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了解到,“实业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他注册“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每年在这两家公司之间轮换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永远签不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 (1)《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哪些规定? (2)该公司的作法能达到避免与员工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节合同的目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