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的某一天,在某通航分道水域,S轮和E轮发生了碰撞,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当日2300,S轮以12.5kn、135°航向错误地驶在北向的通航分道上。此时,E轮在S轮的右船首,S轮在E轮的左船首,航行灯都已显示,这种局面是有碰撞危险的交叉相遇局面。于碰撞前约7min,E轮在S轮右船首相距约3nmile,显示绿灯。S轮向向10°,航向由135°改到125°。碰撞前2. 5 min,S轮进一步,从125°转到085°,40,此时两船相距1 n mile略多。E轮于碰撞前8 min见S轮航行灯,二副用15°舵角逐渐右转,碰撞前2min右转了24°,航向从302°转到326°,作为交叉局面中的让路船,以便让路。二副见到S轮,碰撞前0.5~1 min, E轮见碰撞已不可避免,左满舵。两轮以全速、直角碰撞,S轮沉没。事件发生后,法院判定S轮承担5/8的碰撞责任,E轮承担3/8的碰撞责任。问题:分析案例,说明法院如此判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