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七十的终身未嫁,几年前因患病而行动不便。她拿出多年的积蓄雇佣了一个小保姆。心地善良的尽心尽力地伺候,颇为感动。2002年11月,在征得的同意后,二人一同来到保险公司,为办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期限是2年,受益人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被保险人签字,不识字,就只会写个简单的“”字,保险公司没有异议,并给二人开具了保单,也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2003年10月,在出外办事时不车祸身亡,为其办完后事后到保险公司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理由是与非亲非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且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即出具本人亲自签名的书面文件,而只签了一个姓在上面,不符,因此保险合同无效。再三交涉不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没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