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买入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015年6月,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其个人所有。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2)老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说小甲这几年没有得过什么大病,是否构成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老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告知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是否构成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老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告知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是否为故意隐瞒? (5)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