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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以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助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10月14日至10月间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如下:1.工期索赔:a.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计14天b.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c.抹灰10月14日至10月间日迟开工,计4天总计请求展延工期:21天问题: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