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一、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二、所有考生必须按要求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二、给定资料 1.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该草案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现行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 2.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详解为何最终将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时说,实行该标准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中,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考虑了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兼顾了东西部差别和各地财政承受能力,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将从现在的60%降至30%左右,纳税人数减少一半左右,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立法机关进行了充分酝酿,并召开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最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按照这个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面进一步降至26%左右,财政总体减收280亿元左右。这个扣除标准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也是适当的。 3.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03年我国年收入超过6万元的高收入阶层约有5000万人,最保守的推断,其交纳个人所得税可达1750亿以上,但事实上,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仅为1417亿元,而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体。一直以来,关于“个人所得税来自于工薪所得的比例为65%,工薪收入阶层成为了纳税主体”的说法流传非常广泛。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1月16日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所谓65%的比例是不准确的,那些认为“工薪阶层都是低收入者,对工薪征税就是不对高收入者征税的说法”也是不准确的,不符合实际。他说根据国税总局统计,2002年至 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三年平均为50.93%。该负责人表示,还有一个不准确概念,即“工薪阶层都是低收入者”。所谓工薪阶层,就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群。个人工资收入有高有低,工薪阶层并非都是中低收入者,目前年工资收入以几十万甚至百万元计的已不鲜见,加上工资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例如,北京市2004年,年工薪收入7.44万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共有74.95万人,占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10.5%,缴纳的税款占工薪项目税额的 51.99%,今年上半年,这部分纳税人数占9.35%,缴纳了工薪项目税额的65.74%。 4.中国财政部副部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起征点),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无论是1500元,还是1600元,要考虑的事情很多,都很伤脑筋。按照新标准,国家财政每年280亿元左右。在确定起征点时,还得考虑到地区差异问题。他解释说,我国目前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均衡,调整扣除标准还要兼顾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全部都用于地方、主要是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因此,扣除标准过高,造成财政减收过大,影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影响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财政资金来源。 他还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如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偏高等。但鉴于目前的税收征管条件尚不具备,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条件还不成熟。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有必要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先行通过调整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两项政策调整,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5.《北京晨报》11月1日讯(记者),中国社会调查所公布了对个税起征点调整的调查结果,近八成人赞成个税起征点调至1600元。中国社会调查所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全国10个城市1000名公众中进行了电话调查。当问到“您是否赞成个税起征点由800元调整到1600元”时,77%的公众赞成,19%的公众无所谓,4%的公众不赞成;当问到“此次个税修改首次采用了立法听证会的方式,您认为今后法律修改是否均应采用听证会方式”时,57%的公众认为应该,29%的公众认为无所谓:14%的公众认为不应该。另外,调查显示,45%的公众认为“此次个税法的修改体现了税收公平”,32%的公众认为“此次个税的修改解决了调解贫富差距、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但也有46%的公众认为没有起到作用。 专家分析,此次个税所得税起征点上调至1600元,受到了绝大多数公众的关注,并得到了较多数公众的认可。但此次个税的调整在解决税收公平和调整贫富收入的作用上没有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政府在这方面还需继续努力。 6.中国社科院《2005年社会蓝皮书报告》显示,国际公认的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在中国已经达到0.465——而超过0.4就进入警戒状态,大大高出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正因为如此,来自社会舆论要求加强对高收入人群收入税收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高收入者应成为纳税的主力。 在初次分配中打破传统的“大锅饭”体制,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一定要通过再分配体制把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因为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西方发达国家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了的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体系,其主要手段就是对高收入人群征收个人所得税,再补贴给社会的低收入人群。中国也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但一半以上都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非常突出的就是贫富差距的明显扩大。因此,“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要更加注重公平。我们要运用税收对分配的调节等经济杠杆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缩小收入差距。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要缩小收入差距、控制贫富差距的拉大,政府应健全税收制度,强化税收管理,加大税法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累进税等,通过各种手段促使高收入者的收入适当降低,并将所征资金用于社会公益、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事业,缩小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差别,以促进社会的公正分配和社会和谐。 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9日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在回答关于税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的作用时说,首先,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第二,运用税收政策杠杆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三,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针对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充分利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可以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包括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 7.《厦门日报》11月20日报道记者 通讯员 ) 在厦门工作的5000多位外籍人员现在了自己的一份“个税档案”。有了这份档案,地税人员只要在电脑上按所征管的外籍人员姓名、个人识别代码进行查询,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查核该外籍人员的收入和纳税情况,并检查其纳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了。 据了解,按要求,企业聘用并工薪的外籍人员不论是否达到个税起征点,均要建立个税档案,纳入地税部门的管理范围。企业必须在地税部门的电脑征管系统中录入全部外籍人员的相关信息。每一位外籍人员都对应一个唯一的识别代码,一旦建立了档案就能有效识别纳税人员,并对其实行终身监控。2005年前10个月,在厦外籍人员共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8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收2362万元,增长14.9%,占全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5%。 8.据《乌鲁木齐晚报》11月18日报道,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列出了一份乌鲁木齐市高收入人群名单,私营企业主、建筑工程承包人、律师、税务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演艺界人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榜上有名,教师因隐性收入不菲也名列其中。日前,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相关部门组织了一次针对乌鲁木齐市家教市场的调查。从乌鲁木齐市各区家教中心调查的情况显示,在市属学校的3万多名教师中,至少有20%的教师通过家教,每人每月平均获取收入2000元。教师的校外收入已经不是秘密,这已经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但现在要想对他们进行收税,在实际操作中将很困难。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税政二处了解到,教师校外收入因较隐秘,使个人所得税缴纳流失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