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各种营养保健品,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2月税务检查人员检查该公司2005年度纳税情况(企业2005年账已结),发现该公司2005年全年捐赠保健用品3000箱,单位成本1000元,因属研制的新产品,同类市场售价,企业仅作如下 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30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0 经进一步调查了解,税务检查人员发现捐赠对象为全市中、小学生,并进行问卷调查,实属营销策略之举,该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将3000000元(成本价)按“非公益性捐赠”项目作纳税调整处理,其他调整项目也按税法规定处理,汇算清缴后全年共纳企业所得税1650000元,2005年各月增值税无留抵税额,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企业所得税税率33%。 要求:请从税务检查人员角度出发,对该公司捐赠业务账务处理是否正确作出判断,并依法计算企业应补(退)各税费,作相应调账处理。(注:年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