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河北省的生于 2003 年 4 月份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网站的标准型虚拟主机,用于其个人网站的建设,并于同年的 7 、 8 月间投放了该公司的 BANNER 广告,成为该公司的网络广告用户。该公司在网站上公布了与广告用户的合作规则,该规则规定只要通过用户(生)的网站点击 BANNER 图片或 LOGO ,在 24 小时内点击 2 次则为有效点击,系统将为用户以每次 0.1 元计费,每季度该系统自动结算一次,并可将现金汇到用户指定的帐户上,或者到用户次年续费时抵扣。 2003 年底,生从公司的网站上查询到当年的广告用户登录收益为 215 元,要求公司将这笔费用转入其 2004 年的续费中,当时公司表示完全同意。但当生于 2004 年 3 月,为了购买虚拟主机续费时,对方公司不仅不提供生 2003 年在该网站的收益具体数额的记录,而且当客户再次登录广告用户页面时也无法查到去年的收益额记录。经过生向公司多次催要,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问:某公司是否要支付生215元,为什么?该公司的行为的性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