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公安机关,在侦办某金融诈骗案件时发现,某以虚假资料骗取A市商业银行为其提供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同时A市商业银行对该张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承兑,汇票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出票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承兑日期为2019年7月16日,到期日为2020年3月15日,收款人为A市某房地产公司。 经查: (一)某签发给A市某房地产公司该张银行承兑汇票,主要用于:1.购买自住商品住房一套,实际交易价格为268万元人民币;2.剩余732万元人民币,用于入股A市某房地产公司,占该公司股权9.15%,2019年8月20日A市某房地产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增资扩股以及股东股权变动手续。 (二)A市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设质背书给A市某金融资产公司,用于贷款质押,现该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为A市某金融资产公司。 办案民警认为:“该张银行承兑汇票涉及金融诈骗,属于涉案的重要核心证据之一,同时也属于脏物,必须予以查封、收缴。”2019年11月20日,某地公安机关向A市某金融资产公司发出查扣该张银行承兑汇票的通知,因该张汇票属于违法、无效的银行承兑汇票,要求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该张汇票上缴于公安机关。 请问民警观点和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