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与前妻离婚,17岁的女儿随前妻生活.当时将家里全部财产包括一套两室户住房和3万元存款都留给了前妻,自己另租房住。2004年,与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并辞去工作,待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儿子。2007年,买下一套总价80万元的住房。2009年12月,身患重病医治无效去世。住院医治之前亲笔写下书面遗嘱,即去世后家里属于自己的遗产由妻子和儿子继承。此时,已大学毕业工作了两年,月收入三千元左右,则小学一年级。另,有一个姐姐,父母则早已去世。本案中所提及的人员中,哪些人可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其中哪些人可实现继承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