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B.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C.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设计服务,用于改建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D.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