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乙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4年3月31日。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2014年5月31日。2014年2月10日,乙公司内审部门对下述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质疑:2013年7月,乙公司接到当地法院通知,大海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乙公司未征得大海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设备制造技术上使用了大海公司已申请注册的专利技术,要求法院判定乙公司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700万元。乙公司认为其研制的新型设备并未侵犯大海公司的专利权,大海公司诉讼事由缺乏证据支持,其动机是为了应对乙公司新型设备的畅销所造成的市场竞争压力。乙公司遂于2013年10月向法院反诉大海公司损害其名誉,要求法院判定大海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500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乙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乙公司在该起反诉案件中很可能获胜;如果胜诉,预计可获得的赔款在300万元至400万元之间。为此乙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013年12月31日确认其他应收款350万元,并计入营业外收入350万元,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87.5万元。但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针对乙公司该事项,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A.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0 贷:其他应收款 350 B.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8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5 C.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87.5 D.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8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