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面内容,回答下列各题: 某汽车制造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小汽车制造业务,并生产销售自产小汽车轮胎。2013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全部移送用于委托乙企业加工生产小汽车轮胎1000个,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0;本月中旬加工完毕,全部收回,乙企业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乙企业当月没有同类产品市场售价)。本月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小汽车轮胎80%用于继续生产A型小汽车。 (2)本月采取分期收款方式以市场均价销售A型小汽车500辆,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分三期收款,本月收取全部货款的502;采取预收款方式以市场均价销售150辆A型小汽车,约定8月20号向购货方发出A型小汽车150辆;另外将3辆A型小汽车用于抵偿债务,2辆A型小汽车用于奖励企业内有突出贡献的研发人员。 (3)汽车轮胎专卖店销售小汽车轮胎2000个(其中含委托加工收回的小汽车轮胎200个),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163.8,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85、包装物租金2.34。 (4)本月将2辆研发的新型B型小汽车用于广告样品,B型小汽车无同类产品售价,生产B型小汽车的成本为15/辆。 说明:A型小汽车市场不含税均价为l8/辆,不含税最高售价为20/辆。小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A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2,B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9%,B型小汽车成本利润率为8%。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