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购买了一套120m2的住房,同年8月,开发商通知入住。在办理了相关入住手续后,高高兴兴地领到了新房钥匙。在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的陪同下,对新房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了好几处质量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将其一一记录在验房单上。于是。退回了钥匙,要求等提出的质量问题解决后再来收房。两个月后,物业管理公司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质量问题已经彻底,可以收房了。一后,再次前往收房。经过验房确认,房屋质量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于是收下了新房钥匙,但是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交齐第一次验房到现在的物业管理费。认为,应该从自己验收房子合格之日起才能收物业管理费,或者从要求自己再次验房的挂号信寄出的次日收取。因此,与物业管理公司各持己见,争论不休。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向收取这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则应该收取?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