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9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销售甲种粮食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价24570元;销售乙种粮食白酒5吨,每吨含税单价22230元;销售丙种粮食白酒20吨,每吨含税单价2106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2) 销售散装粮食白酒3吨,每吨含税单价为468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3) 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6吨,每吨含税单价2340元,其中外购薯类白酒3吨,每吨含税价117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勾兑并销售,货款存入银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月申请并通过认证。 (4) 用自产甲种粮食白酒10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已经验收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 (5) 该厂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元,增值税102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位售价35100元,当月全部销售。取得受托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月申请并通过认证。 (6) 本厂将自己生产的甲种粮食白酒10吨,3吨用于馈赠,7吨用于职工福利。 (适用消费税税率:粮食白酒为25%;薯类白酒为15%;酒精为5%)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 计算9月份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 (2) 计算9月份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 (3) 计算9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4) 计算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 计算用自产甲种粮食白酒换取原材料业务的消费税; (6) 计算9月份消费税合计; (7) 计算9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