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 7 级伤残,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66316 元。事后,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该案谁应承担主要责任 ? 学校有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