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1995 年 3 月,香港从香港经福州市 A 县 海关走私了价值 50 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福州市 A 县 公安局经批准,决定拘留,因逃回香港而未果。 1998 年 4 月,又从香港经福州市 B 县走私汽车,价值达 500 万港币, B 县公安局经批准,拘留并逮捕了。为走私一案的管辖,福州市 A 县法院 与福州市 B 县法院发生争执。经福州市中级法院协调,指定由福州市 C 县 法院审理此案。 C 县 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 C 县 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 C 县 政府批复,港商在 C 县 有巨额投资,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 C 县 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1 ) 根据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 对走私一案, A、 B、 C 三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 2 ) 在 C 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 C 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 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