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甲公司在编制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内审部门就2011年下列有关金融资产的分类和会计处理提出异议: (1)2011年6月1日,甲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取得乙公司5%的限售股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甲公司将该项股票投资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2)2011年7月1日,甲公司从上海证劵交易所购入丙公司2011年1月1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50万份。该债券面值总额为5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4.5%,于每年年初支付上一年度债券利息。甲公司购买丙公司债券合计支付了5122.5万元(包括交易费用2.5万元)。甲公司拟随时出售该项债券,以获取利润差价,甲公司将该债券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2011年10月1日,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丁公司债券出售80%,出售所得价款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的净额为7200万元。该债券原系甲公司2010年1月1日购入,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的债券投资。出售80%债券投资后,甲公司将所持剩余20%丁公司债券投资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要求:根据资料(1)(2)和(3),逐项分析、判断甲公司对相关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