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背景材料:P公司通过投标承包一项污水管道安装工程。铺设路线中有一处需要从一条交通干线的路堤下穿过。在交通干线上有一条旧的砖砌污水管,设计的新污水管要从旧管道下面穿过,要求在路堤以下部分先做好导洞,但招标单位明确告知没有任何有关旧管道的走向和位置的准确资料,要求承包商报价时考虑这一因素。 施工时,当承包商从路堤下掘进导洞时,顶部出现塌方,很快发现旧的污水管距导洞的顶部非常近,并出现开裂,导洞内注满水,P公司遂通知监理工程师赴现场处理,监理工程师赴现场后当即口头指示承包商切断水流,暂时将水流排入附近100m远的污水管检查,并抽水修复塌方。修复工程完毕,承包商向其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发生事故时,承包商未曾通知保险公司。而且保险公司认定事故是由设计错误引起的,因为新污水旧污水近。如果不存在旧污水管,则不会出现事故。因此,保险公司认定设计人承担或者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来承担责任,因为监理工程师未能准确的确定污水管的位置。总之,保险公司认定该事故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于是P公司遂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上述数额的索赔报告。其索赔的理由如下: (1)设计错误造成塌方。 (2)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构成变更令,修复塌方属于额外工作。 该索赔报告又遭到监理工程师的拒绝,理由如下: (1)工程师下达的命令不属于工程更令,承包商为抢救而付出的工作是为了弥补自己的过失,属于其合同义务。 (2)新管道的设计位置在旧管道之下2m,承包商有足够的空间放置足以支撑地面压力的导洞支撑。 (3)招标单位在招标时已经告知没有关于旧管道走向及位置的详细资料,承包商在报价时已经考虑到这一因素。 双方协商无效,遂诉诸仲裁,结果承包商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