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公司于9月30日接澳商来电洽购茶叶50公吨。正好该公司有现货存放在装运港仓库,并10月份有班轮直驶澳大利亚。我方于10月1日用电传向对:“茶叶现货即装50公吨,每公吨1500美元C1F悉尼,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限10月5日复到有效。”对方10月3日复电称:“你10月1日电接受,即开信用证。”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装运,取得10月15日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但对信用证一直未到,几经催促,终于11月2日收到对方10月29日电开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装运期为“不得迟于11月1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11月30日”。问: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否顺利结汇?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