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煤炭过程中,伴采天然气,2014年11月发生下列业务: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1 200吨,不含税销售额660 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11月15日支付60%,其余货款于12月15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11月15日支付货款200 000元。 (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洗煤1 000吨,不含税销售额600 000元,当月收取不含税金额20%的货款作为定金,该煤矿按照合同规定12月5 Et发货,并收回剩余货款。 (3)销售天然气1 000千立方米,不含税销售额3 000 000元。 (4)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240 000元,支付运费20 000元、装卸费1 000元,并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相关资料:原煤资源税税额3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5%,煤炭综合回收率为40%。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税法规定,均在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 分别计算2014年11月该煤矿应缴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