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不定项改) 12 月初甲企业“应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借方余额为35 000万元(其中应收丁企业账款5 000万元),“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260万元。假定销售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成本逐笔结转。12月份甲企业发生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5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费320万元,代垫运杂费5万元,全部款项已办妥托 收手续。该批商品成本为1 500万。 (2)10日,丙企业赊销商品一批,按商品价目表计算其金额为1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批商品成本为750万元,由于成批销售,甲企业给予丙企业10%的商业折扣 。 (3)15日,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3 000万元, 増值税税额为480万元。双方签订销售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 ,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28日收到丙企业支付的该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