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20×6年4月18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 500 000元,增值税额为845 000元。至20×7年4月30日尚未收到上述货款,A公司对此项债权已380 000元坏账准备。 20 ×7年5月30日,B公司鉴于财务困难,提出以其生产的甲产品一批和设备一台抵偿上述债务。经双方协商,A公司同意B公司的上述偿债方案。用于抵偿债务的产品和设备的有关资料如下: (1)B 公司为该批产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3 500 000 元,增值税额为455 0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 2 500 000 元。 (2) 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 000 000元,账面原价为4 340 000元,至20×7年5月30日的累计折旧为2 000 000元,B公司清理设备过程中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50 000元(假定B公司用该设备抵偿上述债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 他流转税费)。 A 公司于20×7年7月收到B公司用于偿还债务的上述产品和设备到的上述产品作为存货处理,收到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处理。A公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确定所收到存货的价值。B公司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确认收入。 要求: (1)编制A公司20×7年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 (2)编制B公司20×7年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