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产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金额。销售产品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2014年度6月份,甲公司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1)6月5日向A公司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100 000件,单价10元。为了鼓励多购商品,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支付运费10 000元(不考虑运费的增值税影响)。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是500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2)6月8日,在购买材料业务中,根据对方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提前付款,获得对方给予的现金折扣5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