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2.34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酒心巧克力,不含税总价为2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10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4.6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分别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