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5日,A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本县居民自2002年6月起到B市打工,从事涂料喷涂业务,取得大理劳务收入,却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到举报后,A县地税局决定立案调查。因经营地在B市,考虑到异地调查难度较大,县地税局决定请正在地税局帮助清理欠税的两名法院工作人员配合调查。2005年9月3日,由县地税局稽查局二名稽查人员和二名法院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到达B市,开始调查偷税案。因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调查组在某涂料厂查清了购买涂料的数量,并推算出施工面积,按施工面积计算出的收入额,最后核定三年共计个人所得税537930元,应加收滞纳金592635元。 2005年9月7日,调查组以A县地税局的名义在B市向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限于2005年9月8日前缴清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9月8日,调查组又向下达《限期缴税通知书》,责令于2005年9月9日前缴清税款和滞纳金,遭到拒绝,调查组返回A县。 2005年10月15日,A县地税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发出《税务处罚决定书》,责令补缴个人所得税537930元,并处以1倍的罚款,仍未缴纳。 2005年11月15日,A县地税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查封了在A县的两处已出租的房产,2005年12月25日,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1月15日一审判决县地税局败诉。 请你就此案,指出A县地税局在执法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