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11 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设备是二手货,共 18 条生产线,由 A 国某公司出售,价值 100 多万美元。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 14 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 14 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 4 套生产线。 试就这一案例作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