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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厂生产的“酒仙”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后来,乙酒厂推出“家家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的图样、色彩与“酒仙”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有以下4种观点。你同意哪一种?请评析每一观点并说明理由。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酒仙”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商标,其表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侵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四种观点认为,两种商品的装潢虽外观相似,但常喝“酒仙”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