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遂同时向A、B、C三家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50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收到甲公司函电后,先后回复了函电,在回函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价格。A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甲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甲公司之前,甲得知B水泥厂的水泥质量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B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50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发出函电的第二天,B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第三天,A水泥厂的50吨水泥送到,甲告诉A厂,其已决定购买B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A厂送来的水泥。A厂以甲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