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甲职工人数为120人,全体职工均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从2018年9月起,由于市场发生变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开始拖欠职工工资。2019年1月,甲公司濒临破产,被法院裁定进行重整。甲公司决定裁减部分职工,裁减人数初步确定为15人,不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要求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遭到拒绝。后经公司再次研究,修改裁员方案,裁减人数修改为10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认为自己不应当被裁减,理由是:自己还有6年就退休了,为公司已连续工作17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公司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2019年5月,甲公司经过重整,生产经营好转,决定重新向社会招聘职工。得知后,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被优先聘用。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2>、关于该公司第一次作出的裁员决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B.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C.
因为经营困难,所以用人单位裁减员工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D.
如果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