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街位置开设一家“梦幻咖啡厅”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一段时间后,将咖啡厅交给天意与经营。一日,机械厂司机驾驶本单位一辆装有大型机械的货车路过咖啡厅,因机械又,将“梦幻咖啡厅”的牌子碰掉,正好将放在咖啡厅门前的的自行车砸坏,并将放在自行车上的一件玻璃钢制品砸坏。 就损害赔偿一事,与天意、交涉,两人推说为业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则推说是因为机械厂司机驾驶车辆所致。为解决损失赔偿问题,以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给自己造成的自行车以及玻璃钢制品的损失总计5600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与自行和解,答应赔偿的损失5000,正在这时,抱病身亡。 请问:(1)本案中谁应当作为被告?为什么? (2)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应当处于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3)本案中与的和解行为对其他人是否有效?为什么? (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抱病身亡后,诉讼应当如?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