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0日,某市居民向该市某区一派出所报案,称有人抢夺他的钱财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派出所依照法定程序呈请立案后立即展开侦查,10月22日,在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时,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先行拘留。返回派出所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于当晚22此人签发了拘留证,并进行了讯问。嫌疑人,系该区待业青年,整日游荡街头,已作案两起。办案单位于10月24日10时,将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同送看守所羁押,同时通知了其家属。为查清案情,民警将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再次进行讯问。 派出所认为属于多次作案,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 如果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认为伪造证据,涉嫌犯罪,法律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