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18年5月份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 2日销售一批原材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额价款为52万元,增值税额为8.84万元,该原材料的成本为48万元,款项尚未收到; 2. 12日以转账支票支付生产车间机器设备的维修费5万元; 3. 15日,委托乙公司代销一批产品,该批产品的而成本为500万元,与甲公司结算价款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甲公司按代销价款的10%向乙公司支付代销手续费(不含增值税)。当日商品已发出,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 4. 25日,公司支付违约金33万元,接收非关联方捐赠现金100万元; 5. 5.31日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5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10万元; 其他资料:当月除上述业务外,主营业务收入发生额合计6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发生额合计450万元,税金及附加发生额合计15万元,管理费用发生额合计12万元,销售费用发生额合计1万元,财务费用发生额合计0.3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