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做出每一笔经济业务相应的会计分录。 资料:某家俱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自营进出口权,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8年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假定该家俱厂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手续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手续):(1)1月8日,销售给家俱商城组合办公用家俱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000元,税额l02000元,收到家俱商城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2)1月9日,木材公司购进原木一批并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26000元,开出支票支付货款。 (3)1月10日,开具支票支付l月9日购进原木的运费,运输公司开具公路运输发票注明:运费5000元,装卸及杂费500元。 (4)1月12日,将一套原售价为58500元家用家俱经总经理批示以8折卖给关系户,开具普通销货发票:销售价格46800元,并以现金收取款项。(已知该套家俱的生产成本为35000元) (5)1月15日,将各式家俱一批发往省外某家俱经销公司代销,该批家俱的生产成本为300000元,与代销单位约定代销价格为585000元(与该家俱经销公司一直采用代销形式,且每批代销家俱均签订代销协议,以实际销售额的5%支付代销手续费)。 (6)上月购进的油漆因质量问题,经与销售单位协商,同意退货。1月7日向税务机关提交了《开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月18日取得销售单位依据《开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l0000元,税额l700元,款项尚未收到。 (7)1月18日,自营出口销售一批家俱(出口退税率为13%),以离岸价结算的产品销售收入为400000元,开具“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并于当日办妥信用证的结汇手续。 (8)1月20日,生产车间更新改造工程领用自产的半成品—木材一批,生产成本为50000元(其中耗用原材料—原木成本为40000元),该种木材家俱厂从没对外销售过,无同类销售价格。 (9)1月21日,客户上月委托定制的专用办公用家俱已经完工,按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客户提供的结余原木抵付加工费计20800元,另外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加工费50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开具加工费普通发票70800元;收到客户从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0元,税额800元。 (10)1月23日,购进单位价格l872元的刨板机3台,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预计可使用年限5年,取得普通发票一张,刨板机已于当日到厂验收并投入车间使用,款项已开具支票结清。 (11)1月25日,收到税务稽查决定书,稽查发现的部分外购板材计不含税成本价60000元,因火灾毁损,企业未做账务处理,要求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并补缴增值税。 (12)1月31日,省外某家俱经销公司发来代销清单,销售各式家俱价款800000元,税额为136000元,代销手续费为40000元,汇款896000元已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价款800000元,税额l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