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末,中国公民与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出资70%,出资30%,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经营成果,每月在合伙企业领取工资8000元,在合伙企业领取工资6000元。同时也是甲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兼董事,从2011年6月开始投资甲公司,但未在甲公司任职。2013年相关业务如下: (1)2月领取甲公司董事费12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通过经认证批准的非营利机构捐给受灾地区。 (2)3月,从甲公司取得现金股息4万元。 (3)10月从甲公司借款10万元,年末未归还也未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4)2013年合伙企业取得销售收入120万元,营业成本35万元(包括和的工资),营业税金及附加6.6万元;销售费用20万元,包括广告费20万元;管理费用3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10万元;的坏账准备3万元;财务费用3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领取甲公司董事个人所得税。 (2)计算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计算合伙企业税所得额。 (4)计算取得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5)计算取得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