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与离婚案 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并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为由请求返还彩礼21200元,被告承认原告所述是事实,同意离婚,但以自己是原告明媒正娶的妻子为由不同意返还彩礼,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4840元。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人便匆匆订立婚约。两人凑合了一年多后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时间段内,男方共计给付女方彩礼金21200元。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且从相识到现在没有共同生活过,现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21200元。 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没有共同生活是事实,但是自己是原告明媒正娶的妻子,因此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共接收原告彩礼金21200元。另查明: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 问:你认为是否应该返还彩礼,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