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甲出资180万元,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评估作价出资100万元;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 经营一段时间后,债权人请求A公司偿还债务时,发现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为30万元,因此要求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乙以其仅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丁为由拒绝承担。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认缴的出资的,甲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贬值的,请求乙补足出资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3)乙以其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