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 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 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 000元。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 000元、增值税额5 1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本月内企业将收回的药酒批发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 000元。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2 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2)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 000元、增值税额76 5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购货运输费用22 500元,取得普通发票。本月将已验收入库货物的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5 000元,20%.用作本企业集体福利。 (3)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60 000元、增值税额27 200元,材料验收入库。本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1 000元。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金额50 000元。(注: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 (1)计算业务(1)中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1)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业务(2)中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业务(3)中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