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6 月 1 日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桌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的要求,为乙公司提供 300 套桌椅,总价 12 万人民币,甲公司分 3 批交货,交货时间分别是当年 7 月 15 日, 8 月 15 日 和 9 月 15 日 ;到货后经验收合格,乙公司立即付款。 7 月 15 日 ,甲公司发出第一批货,乙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了 4 万元货款。 8 月 11 日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的总经理已经卷款逃走,很多债主都在上门讨债。甲公司遂决定停止第二批和第三批发货。 8 月 20 日 ,乙公司称甲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责任。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总经理已经卷款逃走,乙公司无力偿债,若继续发货则根本得不到偿债保障;若乙公司想让甲公司发货,就必须提供担保,否则甲公司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甲公司主张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