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为1年。2003年4月2日,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续保,向保险公司业务员递交了投保单,缴纳了保险费,财产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公司业务员石某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交保险费和投保单,保险公司也没有签发保险单。2003年4月20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火灾,库房及大部分物资烧毁,价值90万元。火灾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公司认为:既没有收到保险费,也没有核保、签发保险单,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起诉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向保险公司业务员递交了投保单,缴纳了保险费,但是,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保险费,也没有核保、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石某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投保单和保险费的行为,应对视为保险公司自己的行为。该接受行为是对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该行为是有效的,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问:上述案例中哪个观点正确?说明原因